经营户作为销售主体,对本摊位的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检测中心、业务部门对经营户食品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做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1.亮照经营。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上墙。不得超范围经营。
2.健康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不包括蔬菜、鲜肉、水产等生鲜非即食食品)
3.销售记录。
推广一账通智慧农批平台,实行电子化交易和支付,实现销售信息的电子化传递。尚未实现电子化交易的商户应继续使用市场统一印刷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少于6个月。
4.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
由检测中心统一制定经营户食品安全自查表,分发给经营户,要求经营户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频率不少于1次/月。
5.禁止销售的产品。
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发现有如下产品的,严禁销售,并及时清退销毁,并保存处理记录: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6.标签标示。
销售蔬菜、水产、鲜肉等散装食用农产品的,需在摊位设立公示板,并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销售者姓名等信息。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7.销售及储存场所。
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产品需离墙离地存放。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8.冷藏冷冻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经营户应当配备冷库、冰柜等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要求。
9.进货查验。
经营户进货时应保存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它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相关凭证以文件或照片等形式上传至智慧农批平台,实现溯源电子化。
10.商品贮存和运输。
经营户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异常的商品。摊位带有小冷库等仓储设施的经营户应建立贮藏记录,包括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等内容。
经营户自行运输或委托他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1.配合监管。
经营户应配合市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不得推诿。